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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X、张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XX,男,系城固县信用合作社大西关分社负责人。被执行人张X,女。被执行人张X,男,系汉中XX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2012年4月20日受理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X、张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X下落不明,由被执行人张X履行了连带偿还责任,于2012年10月11日归还本金30000元,利息9180.30元,所归还本息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城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彬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奕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