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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幼红与李本昭、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幼红,李本昭,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何幼红。委托代理人:裘胜海,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本昭。被告: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南路21号。负责人:赵冬子。委托代理人:高强,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经发大道305号二楼。负责人:陈耀。委托代理人:蔡泱,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幼红与被告李本昭、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幼红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本昭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幼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本昭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幼红撤回对被告李本昭的起诉。审判员  金冬红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丹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