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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云城法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萧永开与徐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永开,徐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云城法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萧永开,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徐秋明,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萧永开诉被告徐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永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石英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伟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