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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民终字第505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内江市华中建筑有限公司与李文钦、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内江市华中建筑有限公司,李文钦,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终字第5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内江市华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千路**号*幢*单元**号。法定代表人林福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佳尧,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鸥鹏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谢合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翔,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曼莉,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省内江市华中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文钦、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35.08元,退还上诉人四川省内江市华中建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泽颖代理审判员  王 果代理审判员  唐晓欢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