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终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秦兰平与被上诉人段文超因侵权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兰平,段文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兰平,男。委托代理人刘越,山西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段文超,女。委托代理人潘路生,长治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马宏砚,长治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上诉人秦兰平与被上诉人段文超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兰平及委托代理人刘越,被上诉人段文超及委托代理人潘路生、马宏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罗建华代理审判员 郭天义代理审判员 成艳梅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