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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中知民终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苏州东点置业有限公司姑苏锦江大酒店与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东点置业有限公司姑苏锦江大酒店,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知民终字第0009号上诉人苏州东点置业有限公司姑苏锦江大酒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石湖东路77号。负责人张晓强,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良,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北京天语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立骏(雍和)大厦2号楼8层810-815室。法定代表人施穗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学江,男,1947年9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晓雯,女,1967年3月8日生,汉族。上诉人苏州东点置业有限公司姑苏锦江大酒店与被上诉人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东点置业有限公司姑苏锦江大酒店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苏州东点置业有限公司姑苏锦江大酒店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东点置业有限公司姑苏锦江大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上诉人苏州东点置业有限公司姑苏锦江大酒店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