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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方圣伟与方跃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圣伟,方跃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民初字第569号原告:方圣伟。被告:方跃宗。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圣伟与被告方跃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受理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诉讼费,但至今,原告未按规定期限交纳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淑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