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沂南民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肖洪东与肖红美、白连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洪东,肖红美,白连芹,白秀香,白明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沂南民初字第2942号原告:肖洪东,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肖红美,女,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白连芹,女,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白秀香,女,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白明金,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原告肖洪东与被告肖红美、白连芹、白秀香、白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洪东、被告肖红美、白连芹、白秀香、白明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洪东诉称:2010年9月4日,白庆艳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出具借条,白庆艳于2012年5月去世,借款至今未还,白庆艳的遗产继承人肖红美系白庆艳之妻,白连芹系白庆艳之长女,白秀香系白庆艳之次女,白明金系白庆艳之子,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有清偿白庆艳债务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肖红美辩称:这钱是白庆艳生前借的,我知道这个借款,现在没钱,等有钱了就还给他。被告白明金、白秀香、白连芹辩称:这钱是我们父亲白庆艳生前所借,我们也都知道这个借款,是用于花生米的筛选加工,后来我们父亲过世,我们现在也没那么多钱还他,我父亲生前的财产现在也让原告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等我们有钱了就还给他。审理查明:2010年9月4日,白庆艳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出具借条,上载明“今借到肖洪东现金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借款人:白庆彦”的字样,白庆艳对外签字常用“白庆彦”。另查明:被告肖红美系白庆艳之妻,被告白连芹系白庆艳之长女,被告白秀香系白庆艳之次女,被告白明金系白庆艳之子。白庆艳于2012年5月去世,该笔借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及原告提供的借条认定,有关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2010年9月4日,白庆艳向原告借款3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白庆艳去世后,四被告作为遗产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白庆艳生前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四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红美、白连芹、白秀香、白明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原告肖洪东款3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270元,均由被告肖红美、白连芹、白秀香、白明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法祥审 判 员 刘秉涛人民陪审员 苏彦军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重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