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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利辛县中疃供销合作社与武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辛县中疃供销合作社,武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中疃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桂奇,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磊,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玉东,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利辛县中疃供销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武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利辛县中疃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桂奇及委托代理人孙磊、被上诉人武玉东及委托代理人任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