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陈、被告林、被告邓、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陈**,林**,邓**,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67-1号原告:姚**,男,汉族,1978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新街乡。身份证号码:513023197809057***。委托代理人:郭**,广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广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男,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蓝山县。身份证号:432927198002140***。委托代理人:颜**,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女,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442521196810284***。被告:邓**,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身份证号码:512923196910293***。现住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梁**、邓**,均为惠州市惠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负责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陈**、被告林**、被告邓**、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中应支付给被告陈**的赔偿款132358.49元。原告并已提供自己名下的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苑5栋**号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中应支付给被告陈**的赔偿金132358.49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查封原告姚**名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苑5栋**号房产一套,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581**号。查封期限为两年。以上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卖、转让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上述查封财产,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的15天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审 判 长  朱会东审 判 员  谢学炎代理审判员  古朝晖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