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潼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潼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王某甲,男,1933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1960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丙,男,6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王某甲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郭永强审 判 员 张小牛代理审判员 吴 微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马益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