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浦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陈四杨与浦江县毛阳岗生态养殖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杨,浦江县毛阳岗生态养殖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浦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陈四杨。委托代理人黄根福。被告浦江县毛阳岗生态养殖场。负责人王艾。委托代理人杨海鸿。委托代理人傅善奎。原告陈四杨诉被告浦江县毛阳岗生态养殖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庭审,被告申请和提交的证人证言、浦江县浙农生猪专业合作社的自认及其他书面证据,证明原告陈四杨是为浦江县浙农生猪专业合作社翻修房屋时致伤,本案被告应为浦江县浙农生猪专业合作社,原告起诉浦江县毛阳岗生态养殖场为主体不符,依法应予以驳回。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四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