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三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XX诉被告王XX、XX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王XX,XX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三初字第295号原告马XX。委托代理人韩XX,河北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被告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X。第三人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王XX、XX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连 坤审 判 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翟洪双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