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中民仲审字第017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沈向阳、苏州市华尔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向阳,苏州市华尔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民仲审字第0171号申请人沈向阳被申请人苏州市华尔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沈向阳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华尔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苏仲裁字第101号裁决书。仲裁裁决后,申请人沈向阳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沈向阳的主要申请理由是,苏州仲裁委员会未向其送达开庭通知,程序违法;苏州市华尔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故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苏州市华尔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答辩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仲裁庭已依法向沈向阳送达了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证显示为沈向阳本人签收。装修工程已完工,沈向阳未经验收自行搬入居住,按合同约定视为验收合格,装饰工程没有质量问题,不存在隐瞒证据。请求驳回申请人沈向阳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院认为,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18日向沈向阳邮寄送达开庭通知书,回执显示“5月19日沈向阳”签收,因此,申请人沈向阳提出仲裁庭未向其送达开庭通知程序违法,依据不充分。申请人沈向阳自认于2010年4月30日入住涉案房屋,在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过程中,未予抗辩,在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也没有提供对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证据的依据,故沈向阳提出苏州市华尔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不能成立。如装饰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属于保修范围的,双方应当平和协商,由苏州市华尔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保修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沈向阳要求撤销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苏仲裁字第101号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沈向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小峰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米军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