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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桂林量具刃具有限责任公司诉张信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量具刃具有限责任公司,张信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867号原告桂林量具刃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守彩,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洁珊,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信群,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本院受理原告桂林量具刃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信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信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已在沈阳铁西区连续居住数年,因此本案不应由象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该案移交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及被告在沈阳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应当为沈阳市铁西区,属沈阳市铁西区管辖范围。因此,该案属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信群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粟卫红审判员  贺 亮审判员  周 浩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韦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