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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汝民初字第1515号

许田、许素田等与王明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田;许素田;许素兰;许素满;许延涛;王明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汝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许田,女,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许素田,女,1967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许素兰,女,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许素满,女,1977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许延涛,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明钳,男,1965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田、许素田、许素兰、许素满、许延涛与被告王明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田、许素田、许素兰、许素满、许延涛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明钳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田、许素田、许素兰、许素满、许延涛撤回对被告王明钳的起诉。

审 判 长  桂东辉

审 判 员  孙洪涛

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鲁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