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汝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许田,女,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许素田,女,1967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许素兰,女,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许素满,女,1977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许延涛,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明钳,男,1965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田、许素田、许素兰、许素满、许延涛与被告王明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田、许素田、许素兰、许素满、许延涛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明钳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田、许素田、许素兰、许素满、许延涛撤回对被告王明钳的起诉。
审 判 长 桂东辉
审 判 员 孙洪涛
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鲁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