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杰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61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杰钢,男,1984年4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盐亭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四川省盐亭县,现暂住西安市,无业。2011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杰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杰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杰钢饮酒后驾驶陕A×××××号(当时未悬挂车号牌)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青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铁一中西侧时,撞上沿青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陈某1驾驶的陕A×××××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致陈某1及乘车人陈某3、陈某2受伤。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杰钢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12.91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杰钢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1、陈某3、陈某2无事故责任。当日,陈杰钢在现场等候并被公安人员带回审查。案发后,陈杰钢与陈某1、陈某3、陈某2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杰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诊断证明、户籍信息、协议书、收条;2、证人陈某1、陈某2、陈某3的证言;3、被告人陈杰钢的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杰钢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陈杰钢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运输的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杰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瑾打印:相丽华校对:陈瑾2012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