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传华与齐河鑫桥服装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传华,齐河鑫桥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892号申请人:赵传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齐河鑫桥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学峰地址:齐河县表白寺镇创业园申请人赵传华与被申请人齐河鑫桥服装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传华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齐河鑫桥服装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齐河鑫桥服装有限公司内的锅炉及配套设施,查封期间不得买卖及转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焦方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