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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党玉龙诉张银录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玉龙,张银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党玉龙,男,1984年6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支引前,男,1964年7月2日生,系党玉龙之表兄。被告:张银录,男,1983年7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玉龙诉被告张银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党玉龙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玉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党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党玉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诚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路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