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党玉龙诉张银录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玉龙,张银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党玉龙,男,1984年6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支引前,男,1964年7月2日生,系党玉龙之表兄。被告:张银录,男,1983年7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玉龙诉被告张银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党玉龙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玉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党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党玉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诚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路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