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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898号

居荣华与丁立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居荣华,丁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898号

申请执行人:居荣华,农民。

被执行人:丁立军。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商初字第816号居荣华诉丁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丁立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丁立军尚欠申请执行人居荣华人民币8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89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华    锋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孟祥亭(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