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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282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罗远利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远利,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827号原告:罗远利。委托代理人:代永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令旗。委托代理人:王家伟、张乃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远利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远利撤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张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