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明安与被上诉人丁益中,原审第三人罗山县周党镇中山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安,丁益中,罗山县周党镇中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安,男,1965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琪,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益中,男,1964年7月生。原审第三人罗山县周党镇中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方世国,主任。委托代理人姚天恩,男,1955年生。上诉人李明安因与被上诉人丁益中,原审第三人罗山县周党镇中山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1)罗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明安及其委托代理人潘琪,原审第三人罗山县周党镇中山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姚天恩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丁益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1)罗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友成审判员 李在本审判员 吕树利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李 牧—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