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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金春智与蔡铁浪、吕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778号原告:金春智。委托代理人:沈建红。被告:蔡铁浪。被告:吕红。委托代理人:蔡铁浪,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店口三村**号。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曹忠明。委托代理人:陈钱灿。被告:朱宗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春智诉被告蔡铁浪、吕红、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朱宗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春智撤回对被告蔡铁浪、吕红、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朱宗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72元,减半收取2386元,由原告负担(准予免交);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