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执恢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艳萍与被执行人北京北益电工绝缘制品有限公司、北京第三开关厂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萍,北京北益电工绝缘制品有限公司,北京第三开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恢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陈艳萍,女,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路**号。委托代理人:于洪彬,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北益电工绝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法定代表人:冯纪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第三开关厂。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次渠北神树村东口。法定代表人:李静文,该厂厂长。上列当事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吉丰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于2012年8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即申请执行人申请对(2008)吉丰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8)吉丰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代理审判员 王力功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