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淑珍与宝鸡市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珍,宝鸡市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470号申请执行人刘淑珍,女,生于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汉族,住本市渭滨区金陵新村。被执行人宝鸡市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中山西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党洪涛,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淑珍与宝鸡市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15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用存放在麟游县崔木镇店子沟陕西昊沃实业有限公司的大约3000吨混煤抵顶借申请人的借款,另诉讼费6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经本院现场督促申请人拉走被执行人混煤2094.06吨其余不足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闫宏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