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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诉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第三人张字保、王秀英、张明、张林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张字保,王秀英,张明,张林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379号原告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胜,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声富,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兰,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游莉萍,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欣。第三人张字保。委托代理人马林甫。第三人王秀英。委托代理人马林甫。第三人张明。委托代理人马林甫。第三人张林。委托代理人马林甫。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第三人张字保、王秀英、张明、张林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傅继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