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314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秀祥与丁高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祥,丁高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140号申请执行人:陈秀祥,农民。被执行人:丁高法,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151号陈秀祥诉丁高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丁高法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庵东镇桥南村桥南小区的一幢三间两层的拆建安置房,因该房屋的土地证等相关证件还在审批中,本院暂不宜处理,同时被执行人丁高法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1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