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527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527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2年6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羁押,同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宋某,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2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朱坳社区好立得电子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国内业务并收取货款上交公司。2012年5月19日,王某开始请病假3天,到2012年5月24日又续假10天至6月2日。2012年6月5日,王某病假已到期,没来公司上班,且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公司发现情况不对,遂与客户核对账单,发现王某在病假期间的5月22日还发货给客户并收取货款。经核实王某共有五笔转账货款和一笔现金货款未上交公司,分别是5月3日3,936元、5月7日4,306元、5月15日12,600元、5月22日22,100元、5月26日3,936元和现金货款1,769元,共计人民币48,647元。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在福州准备乘坐D6241次列车去厦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归案后,其丈夫已将涉案款项退还公司,公司请求法院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全额退赃,得到了被害公司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曾勇(兼)书记员 高 洁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