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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乐执民字第1866-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朝清、林伟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清,林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乐执民字第1866-1号申请执行叶雪岳,女,195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乐成街道文虹路**弄**号。被执行人李朝清。被执行人林伟红。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2)浙温商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叶雪岳与被执行人李朝清、林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朝清、林伟红在乐清市乐成街道文虹路34弄11号101室有一处房产,在银行没有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朝清、林伟红的房产;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和解过程中并向本院申请要求将案件先于程序终结。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现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温乐民执字第1866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