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秦红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贾寿全与南京佰鑫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寿全,南京佰鑫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秦红民初字第408号原告贾寿全,男,汉族,1965年10月26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黄强业、杨馨,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佰鑫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佰鑫工业设备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红花街道翁家营刘家岗89号。法定代表人谭剑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贾寿全与被告佰鑫工业设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寿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佰鑫工业设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寿全诉称,2008年3月至2009年8月,原、被告之间签订六份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工程所铺设的管线进行挖沟、排管及回填等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约履行了义务。2011年1月20日,被告对合同内的工程款和附加项目工程款进行确认,合计尚欠原告工程款127487.91元,后被告仅支付60000元,目前尚欠67487元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佰鑫工业设备公司给付原告余下工程款67487元。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佰鑫工业设备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09年8月,原、被告之间签订六份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工程所铺设的管线进行挖沟、排管及回填等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2011年1月20日,被告对合同内的工程款和附加项目工程款进行确认,其中附加项目工程款尚欠96987.91元,六份合同内工程款尚欠30500元,合计尚欠原告工程款127487.91元,后被告仅支付60000元,目前尚欠67487元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施工承包合同、欠款确认单及原告方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按约为被告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应当及时付款,现被告在确认欠款后,仍未能付款,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佰鑫工业设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寿全余下工程款674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87元,两次公告费600元,合计208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欠款时一并加付此款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1487元,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旺审 判 员 钱 英人民陪审员 刘福莲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杜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