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常宝剑、陈颖与陈颖、刘贝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宝剑,陈颖,刘贝,宗磊,宗万顺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1076号原告:常宝剑,打工。委托代理人:杜林,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颖,无业。被告:刘贝,无业。被告:宗磊,无业。法定代理人:宗万顺,打工。被告:宗万顺,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宝剑诉被告陈颖、刘贝、宗磊、宗万顺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宝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元,撤诉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常宝剑负担。代理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昌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