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梨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金山信用社与宫广红、毕景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金山信用社,宫广红,毕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梨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金山信用社。被执行人宫广红,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毕景忠,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梨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受理费2512.00元、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在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梨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冯红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