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一初字第0154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亮诉被告陕西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陕西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543号原告陈亮,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马惠娟,女,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被告陕西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露,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柴伦继,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诉被告陕西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陈亮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亮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陕西永泰物��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当庭给付)。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