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遵民初字第310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李文贵与樊仕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贵,樊仕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初字第3106号原告李文贵,个体工商户。被告樊仕云,个体工商户。原告李文贵与被告樊仕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李文贵负担。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徐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