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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99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叶勃与李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勃,李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994号原告叶勃。委托代理人付金,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2012年6月20日,本院收到原告叶勃诉状,称被告李强欠其人民币60000元,并亲笔向其写了还款协议,定于2012年3月8日全部归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其欠款6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叶勃提出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查找到被告,且不能提供被告具体身份信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勃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向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