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高法执字第1077-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吉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勋,刘红秀,刘洪云,岳才良,尹继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法执字第1077-1号申请执行人刘吉勋。申请执行人刘红秀。申请执行人刘洪云。被执行人岳才良。被执行人尹继领。本院作出的(2012)高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尹继领在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有押金2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尹继领在高密市公安局×××的押金2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 松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于新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