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一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永刚与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刚,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357号原告:刘永刚,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少宁,男。被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B-1701。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纲,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古萌,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刚与被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刚与被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照协议内容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现已履行完毕。原告刘永刚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刚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霍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