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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哈园硕、全直通(青岛)高速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园硕,全直通(青岛)高速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1344号申请执行人哈园硕,男,1990年6月7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全直通(青岛)高速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重庆北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园硕与被执行人全直通(青岛)高速运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1)高民初字第28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完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1)高民初字第28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审判员  :蒋涛审判员  :张燕二0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冯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