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惠峰与被告朱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峰,朱凤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348号原告惠峰,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朱凤强,男,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原告惠峰诉被告朱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晓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凤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5日,被告因做生意之需找原告借款,原告给被告借款90万元,后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欠款,2012年2月13日,被告清偿欠款10万元,下欠80万元被告总以无钱为由不予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8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成立,审理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据,证明被告欠原告80万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但提供书面意见称,欠款属实,但没有能力偿还。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5日,被告朱凤强因做生意之需找原告惠峰借款,原告给被告借款90万元,未约定利息,后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欠款,2012年2月13日,被告清偿欠款10万元。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下欠80万元未果,故成诉。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朱凤强欠原告惠峰8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原告提出由被告清偿80万元欠款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朱凤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惠峰欠款80万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被告朱凤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斌代理审判员 李惠荣人民陪审员 白 宇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喜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