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执民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志能与冯志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能,冯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66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能,农民。被执行人:冯志庆,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志能诉冯志庆民间借贷纠纷(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51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志庆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冯志庆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王志能2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王志能于2012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6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张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