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甘宏与被告张红梅、曹筱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宏,张红梅,曹筱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甘宏。委托代理人陈斌,四川九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梅。被告曹筱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宏与被告张红梅、曹筱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宏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宏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宏撤回对被告张红梅、曹筱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甘宏承担。审 判 长 刘潺潺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邹文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