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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江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毛某甲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甲,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江民初字第961号原告毛某甲。被告俞某。原告毛某甲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毛某甲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某甲诉称,2006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取名毛某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自从女儿出生后,常为了孩子之事引起矛盾,而且被告脾气暴躁,一旦争执就发怒、动手动脚,可原告为顾及家庭,总是逆来顺受,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但被告从不换位思考、体谅原告。2011年3月20日晚,被告为前一天原告去被告娘家不愉快之事,赶回家寻衅闹事,在争吵之中,被告伙同其妹妹及随来的男子大打出手,造成原告胸部锁骨骨折。经公安机关刑事司法鉴定,原告已经属于轻伤,现在公安机关正在缉拿凶手。由于被告的所作所为引起原告愤慨,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在第一次离婚诉讼的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故原告撤诉。但嗣后被告仍坚持不悔改。原告又于2011年10月起诉至法院,但是起诉后副本不能送达,原告再次撤诉。现在半年已经过了,被告仍然不悔改也不回家,原告的精神压力和内心痛苦难以言表,原告无奈再次起诉至法院,望法院查明事实,准予离婚。鉴于原、被告的女儿现在一直与被告的父、母亲住一起,且一直由外公、外婆抚养长大,女儿毛某乙的抚养权归被告,原告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800元。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处理。现请求: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毛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处理;4、原告自愿承担诉讼费。被告俞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毛某甲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民事裁定书2份、生效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事实;2、彭埠派出所证明1份,拟证明女儿毛某乙是原、被告的婚生女,在××××年××月××日出生;3、婚姻登记查档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在××××年××月××日登记结婚;4、验伤通知单1份,拟证明2011年3月原告被被告及其家人打伤并构成轻伤的事实;5、户口本1份,拟证明原告的户籍所在地;6、社区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自2011年3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的事实。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5-6,能证明原告欲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本院认为,其真实性可予确认,但无法证明原告欲证明的事实。综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毛某乙。被告自2011年3月20日与原告闹矛盾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原告曾两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均撤诉。现原告第三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均有营造幸福家庭之义务,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应相互关心、相互扶持。本案中,被告离家一年多未归且至今下落不明,系无家庭责任感的表现。在原告两次起诉离婚并撤诉后,因被告音讯全无,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女儿年纪尚幼,且一直由被告的父、母亲负责抚养教育,故原告要求女儿由被告负责抚养教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本院予以准许。至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处理,且被告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利于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故本院在本案中对于原、被告婚后夫妻共财产不予以处理,原告可另案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毛某甲与俞某离婚;二、婚生女毛欣怡由俞某负责抚养教育,毛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毛欣怡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承担抚养费人民币8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合计人民币950元,由原告毛某甲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叶文军代理审判员  钱 姣人民陪审员  华海凤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单婧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