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安阳市房产管理局与安阳市国营华侨友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房产管理局,安阳市国营华侨友谊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房产管理局,地址: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国营华侨友谊公司,地址:安阳市。安阳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执行安阳市国营华侨友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北民一初字第74号、(2006)北民再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国营华侨友谊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国营华侨友谊公司于2009年8月15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安阳市国营华侨友谊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国营华侨友谊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有房屋租赁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阳市国营华侨友谊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的房屋租赁收入1930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刘继霞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