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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陈虎与徐安、沈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虎,徐安,沈蓉,杭州萧山新世纪邮电宾馆,杭州天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3451号原告陈虎。委托代理人苗静,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安。被告沈蓉。被告杭州萧山新世纪邮电宾馆,组织机构代码71252062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市心南路129号。法定代表人徐安。被告杭州天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站前路238号。法定代表人汪高松。原告陈虎诉被告徐安、沈蓉、杭州萧山新世纪邮电宾馆、杭州天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银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并予以执行。本案于201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苗静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陈虎诉称:2012年5月16日,被告徐安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书面确认其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4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2年6月15日;如到期不能归还款项,承担原告因催讨款项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并由被告杭州萧山新世纪邮电宾馆、杭州天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该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开始至还款期满后两年。借款到期后,三被告均分文未付。同时,被告徐安、沈蓉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起诉要求:1.徐安、沈蓉返还陈虎借款140万元;2.徐安、沈蓉支付陈虎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4800元;3.杭州萧山新世纪邮电宾馆、杭州天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徐安、沈蓉、杭州萧山新世纪邮电宾馆、杭州天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为448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两份、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联各一份,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安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徐安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徐安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鉴于双方对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作出明确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所涉借款形成于徐安、沈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沈蓉未到庭抗辩,也未提供相应反驳证据,故依照法律规定,徐安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所负的债务应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徐安、沈蓉共同偿还。被告杭州萧山新世纪邮电宾馆、杭州天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属实,鉴于双方对担保范围未作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杭州萧山新世纪邮电宾馆、杭州天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徐安在本案中所涉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徐安、沈蓉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徐安、沈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虎借款140万元;二、徐安、沈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虎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4800元;三、杭州萧山新世纪邮电宾馆、杭州天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徐安、沈蓉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4元,减半收取89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902元,由徐安、沈蓉负担,杭州萧山新世纪邮电宾馆、杭州天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此款陈虎同意徐安、沈蓉、杭州萧山新世纪邮电宾馆、杭州天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夏兴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