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韦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3329号原告:韦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刘钢涛。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茹亮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