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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韦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3329号原告:韦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刘钢涛。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茹亮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