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武梅花、万红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武梅花,万红波,西安佳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2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住所地:本市长安北路10号。代表人:李长生。委托代理人:李宇,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小娟,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梅花。委托代理人:庹文利,女。委托代理人:李沛,男。被告:万红波。被告:西安佳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安中路26号。法定代表人:梁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保军,男。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被告武梅花、万红波、西安佳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372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孙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