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铜民二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能友与吕列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能友,吕列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民二初字第00422号原告:李能友,男,195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吕列胜,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陶建国,铜陵县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能友诉被告吕列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能友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列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能友撤回对被告吕列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能友负担。审判员 陈丰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陈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