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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汪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