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汪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