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潼民初字第0194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姚凤英与被告张夏利、第三人赵美玲、赵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凤英,张夏利,赵美玲,赵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1949号原告姚凤英,女,193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马超,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夏利,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村民。第三人赵美玲,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西铁工程处31号楼1门2号。第三人赵穗,男,50岁,汉族,职业、住址同赵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凤英与被告张夏利、赵美玲、赵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凤英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凤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姚凤英负担。审判员 龙 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刘一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