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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田金富与孙利民、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新房子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富,孙利民,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新房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145号原告:田金富被告:孙利民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新房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连珍,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金富与被告孙利民、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新房子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金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田金富负担。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梁佳伟